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古代城市下水道如何管理?

网络整理 2019-06-01 最新信息


古代城市下水道如何管理?

图:齐国故城临淄排水渠遗址

文:新原创-倪方六(读史特约作家)

在中国古代,各朝对城市排水系统的建设和管理都很重视,特别是京城对下水道的管理做法尤值今人借鉴。

古人认为水患为“五害”之首——周代设司空,“掌水之事”

古代中国人很早就有“城市下水道”的设计理念。中国迄今发现最古的下水道,是河南淮阳平粮台古城址上的下水道,至今约4300年。而最出名的,要数1983年发现的河南偃师尸乡沟商代早期都城城址,其上发掘出了在今天看来也不落后的城市排水系统。

在东二城门的路土之下,有一处构思巧妙的石木结构排水沟,沟宽2米,底部用石板铺砌,自西向东呈鱼鳞状,与水流方向一致。两壁用石块砌成柱状,每石柱之间夹砌木柱一根,木柱与石柱共同承托上面的木盖板(见图1)。宫城内每座宫殿,也都有自成系统的排水网,用暗沟通到外面。近3000年后的明清皇家紫禁城,其下水道系统设计,也不过如此。

中国古人精于下水道设计,还有一套成熟的管理体系。如在周代,即便各个诸侯国,也都成了一套完整的城市给排水设施和相应“公务员”编制,以保证城市在多雨季节的秩序,不致成灾。如在齐国故城临淄遗址上,便考古发现了令人惊叹的排水渠。

古代城市下水道如何管理?

图:河南偃师尸乡沟商城东二城门路土下的排水沟



从《周礼·地官》所记来看,当时负责防洪的最大官职是“司空”,“掌水之事”。其行政级别很高,仅次三公,与六卿相当,放在今天应该是城乡建设部部长了。这一制度为秦汉继承,据《后汉书·百官志》记载,汉代也设有司空一职,汉代的“城建部部长”同样要负责城市的下水道,城市规划、开浚沟渠、修筑堤坝等都在其职权管理范围内。

战国时期重要的思想著作《管子·度地》中提出,水患为对人类生存构成威胁的“五害”之首,建议设置水官,并安排责任人,加强对包括沟渠在内重要设施的巡视,所有应当整修的地方都应该安排人员修缮。

在隋唐以后,城市排系排水系统一般由“工部”负责设计,日常管理这类具体事务均责任到人。

商代严禁在街道上乱倒垃圾——“弃灰于公道者断其手”

与今人相比,古人在下水道的管理上,似乎更为较真,这从历代有关下水道的管理制度上,便可以看出。

早期对城市管理最为严格的,大概算是商代。虽然目前没有发现商人关于京城下水道管理方面的具体文字,但可以从商人对城市环境的管理上,看出一二。据《韩非子·内储说上》记载,商代有这么一条规定:“刑弃灰于道者”。意思是,把灰倒在街道上要负刑事责任

灰是柴草燃烧后的生活垃圾,倒在路上,表面上是影响环境卫生,实际危害很多,如被雨水冲刷到下水道后,极容易堵塞下水道,所以商人对这种行为处罚很重。具体重到什么程度?“弃灰于公道者断其手”,即如果把灰倒在街道上,要将其手剁掉

此刑古代常用于偷盗行为,乱倒垃圾与之同罪,在今人看来太恐怖。其实古人也觉得过了,孔子的弟子子贡便曾就此问老师,孔子的回答传有两个版本,其中之一是:“知治之道也,弃灰于街必掩人,掩人,人必怒,怒则斗,斗必三族相残也,此残三族之道也,虽刑之可也。”孔子所言大概意思是,这说明商人懂得城市治理的道理,将垃圾倒在街上会引起行人不满,引发群体事件,影响社会稳定,所以对之予以严惩是可以的。

乱倒垃圾都如此,如果破坏下水道大概更麻烦了。这种严惩手段,体现了古人“治则刑重,乱则刑轻”的思想,为后来的秦国效仿。公元前359 年,秦孝公任用商鞅变法时,所制定的《秦律》中有这样的规定:“弃灰于道者被刑。”禁止扔垃圾直接减少了排水沟被淤塞的可能,间接保护了城市下水道的畅通

古代城市下水道如何管理?

图:江西赣州古城地下主排水道福寿沟



唐代皇帝亲自过问都城下水道——不修或失时修,“主司杖七十”

长安城是古代中国都城中最大最辉煌的一个,汉唐两朝均建都于此。汉长安城有12座城门,城内有8条大街。每一大街中间有两条宽约90公分的排水沟。考古发现,汉长安城的下水管道多陶质管道,或五角形,或圆形;在直城门北门南门道外均发现完整的砖券地下排水涵洞(见图3)。城内路边多有渗水井,可迅速排掉城内雨水

唐长安城是在隋大兴城的基础上建起来的,起初隋以汉长安城为都城,因为开国皇帝、隋文帝杨坚的一个恶梦才了大兴城。据《隋唐嘉话》记载,杨坚梦见洪水把都城淹没了,醒来后便决定都城移址,派高颎、宇文恺等大臣规划、设计,另造新城。因有杨坚“恶梦”在先,所以建成时特别注意城市防洪和排水。

唐长安城豪华,其排水系统也上档次。现代考古曾在唐西内苑故址上发掘到一段暗渠式下水道,渠底和渠口铺砖或石,渠壁砌砖。为防止渠道淤塞, 每隔一段安装一组闸门。第一道闸门由铁条构成直棂窗形,可拦阻较大污物;第二道闸门是布满菱形镂孔的铁板(见图4),可滤出较小的污物。而市内小巷,一般都有砖砌的地下水道。

长安城本有京兆尹这“市长”管着,但唐朝皇帝仍不时亲自过问下水道。清顾炎武《历代宅京记》(卷六)中,便记录了这么一件事情:开元十九年(公元731年)六月,唐玄宗李隆基作出“最高指示”,要求“修理两都街市、沟渠、道桥”。两都,即指西京长安、东都洛阳。

如果不修堤防或修而失时,在唐代问题可大了。据《唐律疏议·杂律》(卷二十七),“主司杖七十”;如果造成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,则以“杀伤罪”、“坐赃”论处。所谓“杀伤罪”,即今伤害罪;所谓“坐赃”,即盗窃罪。领导人都被如此办罪,具体办事的应该更倒霉了。

古代城市下水道如何管理?

图:清明上河图中东京街头水井


北宋东京街头水井要置围栏——街上随意挖坑井“杖一百”

到了北宋,对城市下水道的建设和管理,更显重要和严肃。

北宋都城东京(今开封),因有汴河穿城而过又名“汴京”,有“北方水城”之美誉。美誉之下其实是常被水淹的尴尬,由于靠近黄河,水源丰富,加上地势平坦,极易引发城市水患。

为了保证京城防洪无忧,除修整几条主要河道外,朝廷又在新旧城内开挖了大小排水沟253条;每年二月,都要对京城的排水沟河进行一番清理。据《宋史·河渠志三》记载,在雨季,朝廷甚至派驻军队,看护河堤。赵恒(宋真宗)当皇帝时,便曾于大中祥符八年(公元1015年)六月下诏:“自今后汴水添涨及七尺五寸,即遣禁兵三千,沿河防护。”

当时,汴河两边是禁止动土的,更别说房产开发了,有一丈五尺的“红线”,禁止公私侵占。连在旧河道内设障捕鱼,都是不允许的。因为皇帝重视,排水管理制度又能被认真执行,所以孟元老在《东京梦华录》称,“故京师虽大雨无复水害。”

当然,水道、水源多了,又给城市管理带来了另外的麻烦,加上开封地下水位高,凿井方便,东京街头水井特多,行人稍不小心就可能掉到沟、井里去,时有发生。

对此,宋代也有规定,宋仁宗赵祯在大观四年(公元1110年)下了一道“红头文件”,要求全国街道、旅店中的水井,一律设置栏杆封护,防止盲人或夜间醉酒者误落井中。对京城的要求则更多:每逢开挖路沟时,官府都要派人检查覆盖情况,避免行人跌落下去。

如果随意挖坑井,《宋开统·杂律》(卷二十六)规定,“杖一百”。如果有人掉下去了,并因此伤亡,责任人要负刑事责任,以“杀伤罪”论处。即便在坑井边竖立了提醒标帜,也不能免责,仅“罪减一等”。

古代城市下水道如何管理?

图:汉长安城直城门南门道地下3米处发现的巨型排水涵洞


元明清北京排水系统设计先进——淤塞沟渠者“枷号一个月发落”

通观整个宋代,其城市下水道的管与建都达到了较高的水平。北宋熙宁年间规划设计的江西赣州城排水系统,其排水干道福沟和寿沟(见图5)设计极为科学、实用,虽然赣州城两面临江,江水易倒灌,但水患却十分少见。

宋代城市排水工程中设计中的先进理念,为后来朝代借鉴。如宋人李诫编撰的《营造法式》中提到的“卷輂水窗”方式,便被运用到了元大都(今北京)下水道设计中。元大都利用自然河流开渠引水,有明渠与暗沟相配套的排水体系。在南北主干道两侧均开有排水干渠,沟渠两旁又设东西暗沟,方便街道胡同内的急水及时排出。

在之后的明清两朝,北京城市排水更为讲究,设计也更为先进,这是读者都知道的。历600年的明代下水道有些至今还在承担排水任务,特别是以紫禁城为中心的内城,其排水系统相当出色,在7月份的暴水,它处成灾,而故宫一带却无积水

自然,明清两代对城市排水系统的管理也是十分重视的。据史料,京城内外排水沟渠都有专人负责,分工到人,分段管理。据《光绪顺天府志·京师志》记载,在福临(清世祖)当皇帝的顺治元年(公元1644年),“定令街道厅管理京城内外沟渠,以时疏浚。”即便旗人淤塞沟道,都要送刑部治罪。

玄烨(清圣祖)当皇帝时,又于康熙五年(公元1666年)分工,内城由工部委官修筑,外城由顺天府及五城官修筑,城上挂漏处由步军统领衙门会同工部委官修补。工部设有两名员外员,其中一员专管京城的下水道。

对失时不修、侵占街道行为,亦均有严惩条例。据《大清律例·工律》(卷三十九),如失时不修或修而失时,相关负责要“各笞五十”,造成严重后果的则加大惩处。在京城内外街道上,“若有作践、掘成坑坎或淤塞沟渠……俱问罪,枷号一个月发落”。

本文作者:读史(今日头条)

原文链接:http://www.toutiao.com/a6697052488379400708/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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